二、加盟店权利和义务
(一)加盟店享有如下权利:
- 经总店授权后成为总店“MINGLIU”品牌的合法经营者;
- 依照加盟合同的要求在合同约定之地区开展经营业务;
- 拥有加盟店对外经营过程中的一切合法权益;
- 招聘加盟店的工作人员;
- 参加总店举办的加盟店年会,共同探讨事业发展(食宿由总店统一安排并由总店支付费用);
- 其它法定权利。
(二)加盟店应承担如下义务:
1. 应自行办理与经营相关的各种工商、税务手续,确保加盟店经营证照的合法性与完整性;依法经营,依法纳税;独立经营、独立核算;一切债权、债务及纠纷均与总店无关;
2. 及时向总店支付管理费用。若逾期支付,则按每日人民币叁拾元向总店支付违约金。若逾期达三个月,则向总店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伍万元,且加盟合同自行解除;
3.积极参与总店安排的统一促销活动及其他活动;
4.总店按照“先付款后发货”的原则向加盟店销售货品,其履行地点在总店所在地。总店可以为加盟店代办运输,运输人由加盟店书面指定,运输费用由加盟店承担。加盟店应及时验收数量、质量。若有质量问题,加盟店须于货到后一周内申请退换,逾期不予退换;
5.应配置全国直拨电话和传真机、电脑及上网电子邮箱等,以方便双方业务联络;
6.与其它加盟店之间不得互相调用人员。否则,按每一人次向总店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万元;
7.乙方不得在 市区(不包括 市所管辖的县或县级市)以外的任何地区开设名片店。
8.未得到总店的事先书面同意,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出让加盟合同、加盟章程所规定的任何权利(该权利包括但不限于:店铺的经营权、资产的全部或一部分)。否则,加盟店应向总店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伍万元且加盟合同、加盟章程自行解除;
9.因使用总店的商号、商标、服务标识等损害了他人的利益时,加盟店应自行承担责任;
10.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,加盟店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再使用总店商标、标准字号、招牌、灯箱、装饰等用具及其他任何营业象征;加盟店应结清与总店的经济往来。否则,一次性赔偿总店人民币伍万元整;
11.其它法定义务。 |